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价值
1、法具有服务性价值
2、法本身还具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性的价值、使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
3、法律才有价值(有用性)可言。
4、法律基本价值是确认和维护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
(二)法律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表现在: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理念。
三、法律的形式
法的形式 |
制定主体 |
1.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2.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3.行政法规 |
(1)行政法规:国务院 |
4.规章 |
(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的法 |
略 |
6.国际条约 |
略 |
【示例】
1.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宪法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C.国际条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A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 宪法
B. 同级政府规章
C. 法律
D. 行政法规
【答案】B
【解析】地方性法规的创制者乃地方权力机关,规章的创制者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地位按照宪法是高于行政机关的。
四、法律体系(选择题)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