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3、持续信息公开(P545)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掌握P546)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2009中
《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