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计税依据(P482)
1、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销售额(和增值税的规定一样,不含增值税)或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涵义: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指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进口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进口卷烟和白酒除外
三、税额的计算(掌握P483)
四、纳税期限与减免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