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法律辅导(16)

2011-06-15 12:15:3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为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2011年审计师考试,特结合往年真题在此为考生整理了,2011年中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法律辅导,具体内容如下: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且不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例题】(2004中)依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答案】AD

强制执行措施

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且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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