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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甲市海龙公司与乙市太平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手写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应申请乙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9年2月,双方发生争议,太平洋公司即向其所在地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员赵某、钱某、孙某组成了仲裁庭,其中赵某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81题)
乙市仲裁委员会受到太平洋公司仲裁申请后,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那么,下列关于乙市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乙市
B.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太平洋公司
C.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太平洋公司不予受理
D.乙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后,就依法取得了该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程序及法律后果。选项A正确,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选项B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选项C错误,因为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因此通知方式必须是书面而非口头。选项D正确,因为仲裁委员会一旦受理仲裁申请后,即意味着仲裁委员会依法取得对具体争议案件的仲裁权。综上,正确答案为ABD。
【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82题)
仲裁庭组成后,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关于本案审理方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仲裁庭审理案件,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
B.当事人就审理方式未作约定的,仲裁审理应当公开开庭进行
C.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D.仲裁审理方式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为例外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仲裁案件的审理方式。《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据此,仲裁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因此,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则依照法定的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据此,选项A符合规定,因为仲裁庭审理案件,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选项B错误,当事人未就审理方式约定的,应当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选项C正确,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选项D错误,应该是“仲裁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为例外”。综上,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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