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支付结算制度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l996年1月1 日起施行的《票据法》、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节 支付结算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签章的行为)、变造(无权限人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注意:用途可以更改。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原记载人更改金额,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B.原记载人更改出票日期,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C.原记载人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D.原记载人更改收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答案】C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08年·判断题】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小写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为准。()
【答案】错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
D. 更改用途的票据
【答案】ABC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必须);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可写可不写);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绝对不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l 603.55,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零叁元伍角伍分。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l6 003.55,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零叁元伍角伍分。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0.55,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陆拾元零伍角伍分,或写成人民币壹佰陆拾元伍角伍分。又如¥l06 000.55,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零伍角伍分,或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伍角伍分。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 603.05,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零叁元零伍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009年·单选题】票据出票日期为“3月13日”,填写正确的是( )。
A.零叁月零拾叁日
B.零叁月壹拾叁日
C.零叁月拾叁日
D.叁月壹拾叁日
【答案】D
【2007年·单选题】2007年10月10日,支票日期大写( )。
A.贰零零柒年拾月拾日
B.贰零零柒年壹拾月壹拾日
C.贰零零柒年拾月壹拾日
D.贰零零柒年零壹拾月零壹拾日
【答案】D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三、支付结算的种类及基本要求
支付结算的种类有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又分为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非票据结算又分为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四种。
【2008年·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是指( )。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答案】A BD
【2007年·单选题】下列支付结算中属于票据结算的是()。
A.托收承付
B.委托收款
C.汇票
D.汇兑
【答案】C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1.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是,体现仅限于个人。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2.办理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3.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1)中的事项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6)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8)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付款,或者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付款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1.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定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允许)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007年·多选题】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
A.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委托和确定的金额
C.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答案】ABCD
(3)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5)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6)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7)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8)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008年·单选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超过()。
A.3个月
B.9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9)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0)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2.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基本规定
(1)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取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转贴现,是办理贴现银行把买入的票据卖给同业(其他银行)的一种行为,是银行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一种手段。
(3)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用其在办理贴现业务时买入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的行为。
(4)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3.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4.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三)支票
1.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即是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3.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l0日。
【例题·判断题】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不超过两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不超过10天。( )
【答案】错
5.分类——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均无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以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6.必须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标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不得事项的规定★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009年·单选题】甲企业发现其持有乙公司签发的销售金额为l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后,甲企业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是( )元。
A.2 500
B.1 500
C.1 000
D.2 000
【答案】D
【2008年·单选题】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00 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乙公司签发该空头支票的行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给与赔偿,赔偿的最高金额是()
A.600
B.3000
C.6000
D.1500
【答案】C
8.提示付款的规定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