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南会计取证考试复习资料:会计监督的法律制度二

2012-06-01 09:50:58 字体放大:  

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各单位对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向国家缴纳税费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情况等。

政府监督分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人民银行监督、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

财政部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一、会计工作财政监督的概念、主体、对象和范围

(一)概念

会计工作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利用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反映的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二)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009年·多选题】《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权,其他法律赋予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反行为进行处罚职权的部门有()。

A.人民银行

B.证券监督

C.保险监管

D.审计、税务部门

【答案】ABCD

(三) ★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四)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定)(简单了解)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条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2.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职责的设立,应体现案件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二、财政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容(《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定)★

1.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1)应设的,是否设置;

(2)设置是否合规;

(3)是否存在账外设账;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2.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

3.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包括: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监督检查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具体包括:公司、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是否有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是否有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以及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6.监督检查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7.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2008年·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国家会计监督的重要主体,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

A.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C.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D.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答案】ABCD

【2007年·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工作的监督内容作了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督内容的是( )。

A.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

B.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C.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D.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是否经过财政部审批

【答案】D

(二)方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3.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6.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三)程序(《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1.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3.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单选题】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天内对其作出处理决定。

A.5

B.7

C.10

D.15

【答案】B

4.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5.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l0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6.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予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一、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独立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法定业务。

《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三、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1.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审计责任)。

2.《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准确的表述的。

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3个明知……而不予指明,1个明知……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2.责任划分(一般来说)

(1)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整个事务所的工作成果和各个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结论负有直接责任;

(2)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程序和形成审计报告负有直接责任;

(3)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都对自己负责的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领域的工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3.责任类型

(1)行政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规章制度,而必须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合同导致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类:对委托人有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对银行、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第三者所负有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违反了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2008年·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

A.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B.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C.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省级以上税务部门

【答案】B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将原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部分行政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

应当指出,财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时,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不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有审计报告再进行一次普查,而是根据管理需求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财政部发布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审计的方式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2007年·多选题】财政部门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工业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以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式抽查,下列抽查比例符合规定的有()。

A.5%

B.15%

C.25%

D.30%

【答案】BCD

案例分析

【案例1】

(一)案例综述

某中外合资企业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要来检查该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工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认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拒绝接受检查。分析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正确。

(二)分析与提示

该企业的行为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该企业拒绝接受财政局的依法检查是违法的。

【案例2】

(一)案例综述

某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采购部门自己填制采购单采购。货品购进后,由采购部门验收,然后交会计部门付款。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货品,直接退回供货商,验收部门不负责开验收报告单,验收后的货品直接堆放在机器旁以备加工。试分析该企业存货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二)分析与提示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该企业存货的采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等不相容职责部门没有分离,也没有经保管部门按独立的退货程序退货,没有独立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报告,造成企业存货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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