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政策大纲: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2010-11-18 11:54:11 字体放大: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本会半数以上的正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到会的本会正会员可书面授权其他正会员代行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由十五至二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不足十五名时应进行补选。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本会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调整或补选个别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名单;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