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新修订)

2010-12-23 11:11:36 来源:中国精算师协会 字体放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 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或其他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