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经济仲裁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
(三)仲裁程序
1。熟悉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申请仲裁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仲裁的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即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掌握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合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另外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仲裁庭。
并且,《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例题3】在具体仲裁活动中,是组成合议仲裁庭还是组成独任仲裁庭由()决定。(2005年单选考题)
A。仲裁委员会主任B。当事人协商
C。仲裁委员会集体D。首席仲裁员
【答案】B
3。熟悉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在开庭审理以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该承担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调解和裁决相结合,是我国经济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节。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