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借入负债
借入负债(掌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回购协议、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占用短期资金、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
其中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筹集长期资金;而其他筹集的是期限较短的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流动性。
一、同业借款
(一)同业拆借(掌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
不能用于贷款和投资。
(二)转贴现
(三)转抵押
二、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
(一)再贷款: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向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
通常只有当金融企业资金周转不灵而又难以从其他途径如同业拆借取得资金时才获得中央银行贷款。
我国再贷款以前不要抵押,现在也要申请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担保。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人行融资券、人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
人总行对分行的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
(二)再贴现:金融企业在贴现买进尚未到期的有价证券后,为了应付短期资金需要再向中央银行贴现以融能资金的行为。
最长六个月,再贴现政策有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和构成的灵活性和微调性。
再贴现利率一般略低于商业银行再贷款利率。
(三)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证券
三、回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