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江苏CIA资格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办考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参与考试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人,均应依照本规则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的处罚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四条 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考试证号码;
(四)在答题卡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五)不服从监考员的管理,故意哄闹、拢乱考场秩序;
(六)其他违纪行为。
第六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考或顶替他人考试;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考生答题
(三)在考试中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
(四)在考试中主动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五)试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六)本规则第五条(一)(二)(三)(四)款行为,经监考人员批评、警告后仍不改正;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凡有本规则第五条(一)、(二)、(三)、(四)款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批评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有本规则第五条(五)款违纪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凡有本规则第六条其中一款作弊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前款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其中取得CIA证书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条款的违纪、作弊行为,比照本规则中类似的条款处罚。
第十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的处罚决定,省内部审计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视情况通知违纪、作弊行为人所在单位,建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减轻处罚:
(一)主动说明违记、作弊事实;
(二)主动协助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他人的违纪、作弊问题;
(三)有其他改正表现。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加重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一)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二)包庇、串通作弊人员;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共同作弊;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五)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六)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当确认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五条(五)款违纪行为和第六条作弊行为时,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带出考场。监考员在其试卷及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考试情况表上填写详细情况,由考点主考签署意见后连同试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省内部审计协会。
第十四条 省内部审计协会根据本规则和考试情况表记录情况,对违纪、作弊行为人拟定处罚决定,并报中国内部学会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省内部审计协会应认真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工作,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意见报中国内部协会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省内部审计协会或中国内部协会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