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2-03-13 13:35:04 字体放大: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定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连续是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不得进行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四、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法定的金额和费用。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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