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1-04-25 15:25:07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初级经济法第七章考试大纲:主要主考生介绍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及原则和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卡、结算方式、票据的一般规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等小节的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下面来一起看考试大钢:

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试第七章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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