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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计税标准?
吉地税发[2008]2号文件规定:从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各地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暂按当地原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四倍的标准进行预征,待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实施后,依据重新确认的适用税额,多退少补。
对各类开发区占用耕地的,在原适用税额提高四倍的基础上提高20%。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提高四倍的基础上提高50%.
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暂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提示:2008年1月1日后占用耕地的按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