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50.4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5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公益性捐赠支出150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2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案例3答案]
(1)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950.4+(150-1000×12%)+62+20+0.2]×25%=265.65(万元)
(2)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20÷(1-20%)×(25%-20%)=1.25(万元)
(3)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265.65+1.25-255=11.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