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初级经济法第四章考试大纲:主要主考生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小节的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下面来一起看考试大钢:
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试第四章考试内容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