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1-04-25 15:02:01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初级经济法第四章考试大纲:主要主考生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小节的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下面来一起看考试大钢:

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试第四章考试内容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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