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初级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含高中)。
(三) 中级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需先到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信息变更,方可报名),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报考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即报考人员实际取得会计从业证书,在相关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时认定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日期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途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包括脱产参加全日制学习)时间应予扣除。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属违法行为,其“工作年限”不能纳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四)其他人员条件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名所列的基本条件,需先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后,方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符合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