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委托收款背书

2011-11-14 12:03:58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委托收款背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24】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P313)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

A、质押背书

B、委托收款背书

C、贴现背书

D、转让背书

【答案】CD

(2)背书日期(P313)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P313)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条件的背书(P314)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P314)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6)限制背书(P314)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期后背书(P314)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A: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2)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3)选项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4)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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