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票据权利时效

2011-11-14 11:55:31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票据权利时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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