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2011-11-14 11:34:55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l0万元(含等值外币)。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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