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票据的一般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概念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2.种类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票据的付款人有4种情形: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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