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票据的一般规定

2011-11-14 11:33:14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票据的一般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概念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2.种类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票据的付款人有4种情形: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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