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契税的计税依据

2011-11-11 11:53:10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契税的计税依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解释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例题1】下列以成交价格为依据计算契税的有( )。

A、土地使用权赠与

B、土地使用权出让

C、土地使用权交换

D、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案:BD

【例题2】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2008年)

A、4.8   B、2.88   C、2.16   D、0.7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黄某应缴纳的契税=(96-72)×3%=0.72(万元)。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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