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Bankers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协会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并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并遵守本章程的金融机构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或准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四、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五、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
六、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或准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准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手续: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
二、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
第十二条退会:
一、会员或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该会员发出通知后三十日且已经付清一切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二、会员或准会员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的,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三、会员或准会员在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协会的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五)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七)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八)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九)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四)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五)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六)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准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罚则:
一、凡会员或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中止或取消。
二、会员或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中止会籍1-6个月;
(四)开除会籍。
三、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被处分的会员或准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该项事宜进行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讨论、决定给予违章会员或准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
七、审议通过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十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九名,非会员理事一名。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五名,选任理事四名。常任理事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一名,外资商业银行两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提名,为常任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三名、专职副会长一名。会长由常任理事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选任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任副会长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代替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六、拟定协会解散、终止的方案;
七、拟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
九、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下属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协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并就开除会籍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十二、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三、负责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
十四、主持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并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十六、讨论、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经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也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并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委托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理事长行、副理事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由新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
第二十五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核同意,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会员应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成员应督促其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应当参加。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半数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一、修改章程;
二、对违章会员或准会员予以开除会籍的处分;
三、协会的解散、终止;
第三十一条除第三十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此外,还包括:
一、协会提供咨询或者其他服务的收入;
二、接受社会各界必要的捐赠和赞助等。
第三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
会员或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或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在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终止程序:
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并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中提及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涉及联络的有关事宜,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用书面形式给予事后确认。各会员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其入会时填报的地址为准,若任一会员的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十四日前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四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有权派代表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