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2010-12-20 11:42:13 字体放大: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准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准会员。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被选举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准会员除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接受协会在业务工作上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准会员应委派会长或秘书长出席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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