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8.4.1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可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非国有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在内的公共财务)
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最高可判死刑。
8.4.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三种情形:
(1)超期未还型;
(2)营利活动型;
(3)非法活动型。(没有数额和时间限制,也不管还不还)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
8.4.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也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