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信用风险控制
3.4.1 限额管理
限额是指对某一客户(单一法人或集团法人)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暴露,它与金融产品和其他维度信用风险暴露的具体状况、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经济资本配置等因素有关。
1. 单一客户限额管理
针对单一客户进行限额管理时,首先需要计算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能力,即客户凭借自身信用与实力承受对外债务的最大能力。一般来说,具体决定一个客户(个人或企业/机构)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Maximum Borrowing Capacity)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
EQ(Equity)是指所有者权益;
LM(Lever Modulus)是指杠杆系数;
CCR(Customer Credit Rating)是指客户资信等级;
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系数。
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一并加以考虑。
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决定客户授信额度还受到其他相关政策的影响,例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此外,确定客户信贷限额还要考虑商业银行对该客户的风险容忍度,可以用客户损失限额(Customer Maximum Loss Quota,CMLQ)表示。
2. 集团客户限额管理
集团统一授信一般分“三步走”:
对其授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统一识别标准,实施总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过度授信。
主办银行牵头,协调信贷业务。
尽量少用保证,争取多用抵押。
授信协议约定,关联交易必报。
3. 国际与区域限额管理
(1)国家风险限额
国际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风险暴露管理的额度框架。国家风险暴露包含一个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以及ERS(高压力风险事件情景)风险。国家信用风险暴露是指在某一国设有固定居所的交易对方(包括没有国外机构担保的驻该国家的子公司)的信用风险暴露,以及该国家交易对方海外子公司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产生于一国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另外一国的交易对方进行的授信活动。
国家风险限额管理基于对一个国家的综合评级。
(2)区域限额管理
发达国家一般不对一个国家内的某一地区设置地区风险限额。我国由于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区域风险限额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
4. 组合限额管理
组合限额是商业银行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管理的体现方式和管理手段之一。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1)授信集中度限额
(2)总体组合限额
设定组合限额主要可分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按某组合维度确定资本分配权重。
第二步,根据资本分配权重,对预期的组合进行压力测试,估算组合的损失。
第三步,将压力测试估算出的预计组合损失与商业银行的资本相对比。
第四步,根据资本分配权重,确定各组合(按行业、按产品等)以资本表示的组合限额:
以资本表示的组合限额=资本×资本分配权重
第五步,根据资本转换因子,将以资本表示的该组合的组合限额转换为以计划授信额表示的组合限额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超过组合限额。
商业银行应尽快采取措施将组合敞开降低到限额之下。
组合限额一旦被明确下来,就必须严格遵守并得到良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