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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被裁能否拿到赔偿金?

2011-01-20 15:35:32 来源:威廉希尔app 字体放大:  

近年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裁员,已渐成部分企业应对经营情况下滑的手段之一。那么,如果职场人士遇到这种公司违法解除或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是否能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据悉,笔者采访了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

[案 例]

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办?

小张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3月5日到期,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2009年4月,A公司因效益不好需要精简人员,经内部权衡,便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小张的劳动合同。届时,小张已在A公司工作了15年,且月薪为9000元。公司表示,小张平时工作确实有怠懈、散漫的情况出现,但公司未保留相关证明。小张对A公司的解除行为不服,于是想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

屈晓蓉律师分析,该公司解除小张的理由不符合法定要件,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根据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两倍向小张支付赔偿金。由于小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案情且视作9000元)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3292×3=9876元),因此,不存在封顶问题。“月工资”×支付年数×2即可得公司应向小张支付的赔偿金数额。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如果小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会存在封顶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小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跨法”的劳动合同,因而,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还存在分段的问题。第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之日起计算。第三,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范围。无须支付赔偿金。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须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