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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期满遭遇病假,怎么办?

2011-01-20 15:31:47 来源:新民晚报 字体放大:  

劳动者生病,用人单位有两大法定义务:一是照顾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负有一种忍耐义务,即员工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内,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顺延至医疗期满。

典型案例

几年前,小冯通过本市人才市场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08年3月中旬,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冯,月底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几天后小冯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冯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于是小冯就在家安心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领导。

2008年4月中旬,小冯突然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冯尽快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冯收到退工通知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理论,但经多次交涉未果。小冯无奈之下,只能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双方观点

小冯认为:自己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并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合同期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也理应顺延到医疗期满,企业才可以与其终止合同。现在企业坚持要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终止合同的决定,应该与本人恢复劳动关系。

单位认为:企业已经事先通知小冯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所以他去开病假,小冯的做法缺乏诚信,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即行终止。所以,小冯与企业之间已经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对小冯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冯在合同期满前已经病假,且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所以,企业就不能与小冯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继续与小冯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应继续与小冯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合同期满遭遇医疗期,劳动合同须顺延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必须再履行一定时间,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合同期的法定顺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需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在本案中,公司与小冯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小冯正生病在法定医疗期内,因此,公司与小冯的劳动合同需顺延至医疗期满。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法律上的医疗期是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享受的停工治疗休息并获得病假工资等待遇而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间;医疗期不同于治疗期,治疗期仅是一生理概念,是劳动者患病治愈所实际需要的治疗期间。

治疗期要根据不同的病情来确定,医疗期却有着明确的法定标准,我国各地施行的医疗期有所不同。仅就上海而言,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或者续订时间点的不同,也有不同的医疗期标准。2002年5月1日前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执行老的医疗期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的医疗期需要根据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为:(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此外,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02年5月1日前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执行新的医疗期标准。关于医疗期的计算,则进行了大大的简化,医疗期的确定只需根据劳动者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