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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解读

来源:51edu威廉希尔app

2017-10-10

其实,每一门功课都有它自身的规律,有它自身的特点,会计当然也不例外,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解读如下,希望大家能参考借鉴~

自2004年7月1日起,以前规定与以下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为准: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人、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例如:某企业员工老张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 000元,同时取得公司给每位员工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3 000元。

除此之外,公司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老张等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如年终奖与“第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老张工资应纳个税=(3 000-2 000)x10%-25=75(元);年终奖和第13个月工资合并后=(10 000+3 000)/12=1 08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应纳税额=13 000x10%-25=1 275(元),合计应缴纳个税=75+1 275=1 350(元)。若年终奖与“第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老张当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纳个税=(3 000+3 000—2 000)x15%-125=475(元);年终奖=10 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应纳税额=10 000x10%-25=975(元),合计应纳税额:475+975=1 450(元)。

出国留学期不适用华侨附加扣除政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的人员,必须向中国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政策,即指每月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的费用。但对于具有外籍身份的回国工作人员的个税扣除费用标准尚无明确规定,在执行中有很大的分歧。

为此,国税发[2009]121号文对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二是华侨身份的界定方面。根据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而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例题讲解

1.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也不满一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判断。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1年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2.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外籍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外籍个人甲某2015年3月1日入境,2016年4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B.外籍个人乙某2015年3月1日入境,2016年4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85天

C.外籍个人丙某2015年1月1日入境,2016年4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D.外籍个人丁某2015年1月1日入境,2016年1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累计95天

【答案】C

【解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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