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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重要知识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来源:51edu威廉希尔app

2017-10-09

考试说近不近,说远不远,然而正在备考的考生们你们都掌握到备考好核心了吗?《税法》重要知识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整理给各位,记得参考哦~

参考~~~

1.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2.分摊的对象: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3.特殊情况: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所得额-分摊-汇总税额-分摊。

重点~~~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

【解释1】母子公司的盈亏不能弥补汇总,总分公司的盈亏可以汇总进行弥补。

【解释2】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解释3】法人所得税,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机构间盈亏可以互补,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下列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企业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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