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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将考试比作一座山来说,这次考试就是这个阶段的最高峰,只要成功登顶,你就是最耀眼的星,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申报一起来帮助大家~
>>纳税申报的概念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最普遍、最基本)
(2)邮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3)电文方式(目前多数地区采用)
(4)代理申报(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非涉税鉴证业务)
>>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双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双简)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所得税纳税申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上述公式是企业所得税的主干公式,也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缴纳的思路而列式的。
(1)收入,一定要注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为历年考试的重点。
(2)税率,一定要注意不同税率的几种情况。
(3)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属于考试的重点,大家一定要熟记,尤其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赞助支出、税收滞纳金等。这些都属于考试的重点。
(4)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减免税额。
(6)抵免税额。
关键问答整理~~
知识1:企业所得税申报季度截止期限是何时?其他关于申报期限税法还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知识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间能否变更?
很多纳税人刚办理税务登记时,初始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通常鉴定为查账征收。但纳税人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遇到成本费用等核算不清楚或其他情形时,很有可能准备把申报方式申请改变为核定征收这种较为简易的形式。那么,在年度中间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征收方式的变更呢?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
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知识3:可以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同时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果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在汇缴期内(即当年5月30日前)重新再次申报。
政策解读:
1.三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之比较(国税发[2009]79号 国税发[2005]200号 国税发[2003]13号)
2.新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对比表 下载: doc 文件
知识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完成,发现少申报一笔如何处理?
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自审第一次申报有错并进行第二次申报的,允许纳税人自行进行第二次申报;对纳税人过了汇算清缴期(当年5月30日以后)而进行第二次申报的,由纳税人到办税大厅申报窗口申报,涉及补税的,应加收滞纳金。涉及退税的,按汇算清缴退税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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