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开始了,请广大考生安排好时间,尽早上网报名,以免报名后期因网络拥堵,错过报名时间。现场报名主要是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进行审核。请各位考生务必带齐相关证照。.
乌卫医函[2011]2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2011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厅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顺利进行,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的统一安排,现将执业医师考试考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报名
报名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第二步为现场确认,只有两步都完成,才能成功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
1、根据卫生厅的统一安排,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请各单位和考生自行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网址:http://www.nmec.org.cn,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9:00至2011年3月30日24:00
2、请考生认真阅读《医师资格名考试网上报须知》、《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写报考信息,并对报名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按要求上传照片。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4月1日至4月14日,其中4月2日(周六)、3日(周日)、5日(周二)休息,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上班。
考生本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核、信息确认等工作。
现场确认地点: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儿童医院)门诊六楼学术报告厅
(三)现场审核时需提交的材料(并按下列顺利装订,均为A4纸,不得裁剪)
1、报名表一式两份(考生自已下载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考点审核原件,上报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考点审核原件,上报复印件);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一份(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下载);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交《试用期合格证明》的有关要求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自行下载“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填写后由试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由各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门诊部、诊所、疾控等单位的考生,“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除加盖试用单位公章外,还需到所在辖区卫生局审核,各区县卫生局在“备注”栏签署意见,加盖卫生局认定章后到现场确认。
3、自治区属、市属(含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市管辖的厂矿企业及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等)、自治区、市疾控中心,负责通知及审定本单位申报医师资格考试人员,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现场确认即可。
4、兵团、武警、部队卫生局(处)负责通知及审定所属驻乌单位的申报医师资格考试人员,并在考生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备注”栏签署考核认定意见,加盖卫生局(处)公章后,考生直接到现场确认。
四、考试时间
1、实践技能准考证领取时间:待定,请考生于6月初在市卫生局网站公告栏查询。市卫生局网址:http://wsj.urumqi.gov.cn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0年7月1日—15日,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以实践技能准考证为准。
实践技能成绩查询时间:待定,考点会在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和市卫生局网站公告栏公示查分时间、地点及领取综合笔试准考证时间,请考生届时注意查询。
2、医学综合笔试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18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1年9月17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具体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以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为准)
五、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发放实践技能准考证时收取)
执业医师:230.0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
执业助理医师:210.0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
接此通知后,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及时有效地做好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六、注意事项
1、出证单位、初审单位必须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考点不予受理;
2、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不得裁剪。
3、为防范替考,根据卫生部和卫生厅的统一要求,需考生本人到达现场审核。
4、照片上传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否则考点不予审核。
5、接自治区卫生厅通知,2011年起新疆医师资格考试分数线拟按照“单位隶属”等有关信息划定,请考生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务必准确填写“单位隶属”关系。如填写信息不准确,将影响资格证书发放,请考生务必注意。
6、《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和《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下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