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江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各项措施,取得一定成效。省卫生厅于2010年9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建全医师定期考核机制,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我局成立了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委托市医师协会承担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也要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考核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规范管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核机构的确认和管理工作,并认真梳理所辖考核机构情况,于4月25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附件2)报我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严格把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切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取得实效。(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
我局将对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本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时序安排
2011年3月28日—4月30日为实施医师考核工作组织准备、拟定方案、安排布署阶段。
2011年5月1日—7月10日为医师考核工作实施阶段。
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5月1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签署意见后于5月2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5月3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考核机构于6月10日前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测评形式,通知至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和市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市属民营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厂矿医务所室等机构。有关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测评的相关安排和形式通知本机构的医师。考核机构于6月20日前组织对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测评;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于6月30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执业注册机构,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7月5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上报至该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5月1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签署意见后于5月2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5月3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于5月30日前应将在本辖区内参加考核医师的基本信息,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镇江市卫生局、市医学会。7月10日前,填报《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至镇江市卫生局、市医学会。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市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镇江市卫生局注册的市属民营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厂矿医务所室等机构,于5月30日直接将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镇江市卫生局、市医学会。7月10日前至镇江市卫生局,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附件:
1、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镇江市卫生局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