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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的制订
(一)卫生、环境保护、劳动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科学研究,提出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exposure limit)建议值。
(二)经过卫生标准委员会审议,根据危害水平、经济上可以承受、技术上可行,提出建议卫生标准。
(三)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并送国务院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公布,作为一种法规实施。由各级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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