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药事法规辅导: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