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辅导:中药生产流通的管理

2012-10-24 10:00:4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辅导:中药生产流通的管理

除中药饮片、中成药外,中药材仍属于农副产品,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农副产品,是特殊商品。为此,国家有专门的药材商业系统来组织中药材的生产、收购、加工和供应,这一环节作为中药产品的源头,必须保证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保证人民防病治病的需要,满足中医临床用药的需求。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及城乡经济的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和地区间交流中药材的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加,无疑这对于补充国家中药材商业经营、丰富医药市场、满足人民用药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药材生产流通中,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地区和单位打着“开放搞活,发展经济”的幌子,变相开办各类药品集贸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粗制滥造,违反国家规定,允许对中、西成药,炮制中药饮片及国家明令禁止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交易的中药材品种进行交易,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造成“医灵药不灵”的被动局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些都增加了中药材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必须加强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严格杜绝以劣充优、以伪充真的情况发生。鉴此,国务院于1994年发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 [1994]53号),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各有关部、委、办、局相继制定了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管理措施,保证中药材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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