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规: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2012-10-19 10:23:0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药事管理法规: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 ☆考点1: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1.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

将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合理返还,弥补医疗成本以及社区卫生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

除可经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常用药和急救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 ☆☆考点2: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1.生产、经营企业

鼓励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大型企业集团。

2.经营企业

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

3.推动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

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4.药品招标采购

(1)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主体。

(2)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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