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考点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1.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1)西药和中成药目录在《国家基本药物》基础上遴选,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2)西药、中成药目录列准予支付药品。
(3)中药饮片列不予支付药品。
2.纳入《药品目录》的条件
(1)《药典》收载的药品。
(2)符合局颁标准的药品。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药品。
3.不能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考试通
(1)主要起滋补营养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特殊适应证与急诊急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 ☆☆考点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概念
1.医疗器械说明书
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2.医疗器械标签
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3.医疗器械包装标识
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考点2: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1.基本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
2.一般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4)产品标准编号。
(5)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6)禁忌证、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7)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10)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11)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考点3: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4.产品标准编号。
5.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7.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8.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考点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含有的内容
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7.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考点5: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规定
1.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2.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3.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
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4.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考点6: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1.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2.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3.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4.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5.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6.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7.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8.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9.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