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药品的进出口管理

2012-10-19 10:19:24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药品的进出口管理

1.进口药品注册审批制度

1)必须SFDA审批发指证;

2)必须每批进口备案通关;

3)必须批批依法全检;

4)指定口岸进口(国务院)。

2.注册申报与审批

1)必须符合该国和中国的GMP;

2)生产国地区已上市许可,否则SFDA确认;

3)必须按新药进行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

4)变更应申请发新证(但效期不变);

5)特批进口仅限特定医疗目的使用。

3.注册证检中 华 考 试 网

1)《进口药品注册证》国外;

2)《医药产品注册证》港、澳、台;

3)注册号(HZS)+8位数,变更原号前加B;

4)注册证效期5年,提前半年申请;

5)注销:批文、注册证到期不申请或不符。

4.进口药品名称与包装

1)必须SFDA批准,不得更改;

2)必须使用中文、符合相关规定。

5.进口检验

1)必须按法定标准全检;

2)报告单结论必须明确。

3)样品保存三年。

6.采购进出口药品规定

1)必须提供盖章的注册证、报告书的复印件。

2)不得采购验收手续不全的进口药品。

3)国务院限制或禁止出口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持有SFDA进出口准许证;

5)国外引种的药材,经SFDA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