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2.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不受理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考点2:行政诉讼的期限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行政诉讼的期限
(1)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期限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有明确的被告。
(3)事实: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