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2-10-19 10:17:1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2.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不受理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考点2:行政诉讼的期限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行政诉讼的期限

(1)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期限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有明确的被告。

(3)事实: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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