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2-10-19 09:55:0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药事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考点1: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考点2: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1.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考点2: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受理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复议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考点3: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1.一般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即两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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