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控制

2012-10-17 10:19:1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考试辅导: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控制

1.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2.药品不良反应的控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

(2)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3)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4)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1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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