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2012-10-17 10:10:4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依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做到(ABCDE)

A.划定仓间或仓位 B.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制度

C.专用帐册 D.专柜加锁 E.专人保管

(06年X型题)

例: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下列叙述错误的是(B)

A.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B.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三日极量

C. 对处方未标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D.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E.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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