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辅导:药品的责令召回

2012-10-17 10:07:2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辅导:药品的责令召回

责令召回

召回的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组织实施:同主动召回。

后续处理:同主动召回。

例: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的主体是(C)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药品研究机构 C.药品生产企业

D.药品经营企业 E.药品使用单位

(08年A型题)

例:A.五级召回 B.四级召回 C.三级召回 D.二级召回 E.一级召回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

对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为(D)

对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应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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