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考试辅导: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对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起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