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

2012-10-12 10:40:3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

① 对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②对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采购、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需进行采伐或狩猎的,须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罚则:违反采猎、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县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未经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部门批准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者,当地县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收购、经营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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