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考试辅导:医药知识产权概述
医药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识等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所谓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通常被称为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并称为人类财产的三大形态。
医药知识产权的种类
医药知识产权不限于某一新产品、新技术,也不限于某一专利或商标的保护,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有机体。概括地说,医药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包括五大类:
1.专利和技术秘密 主要包括要申请专利和不要申请专利的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构造、新设计、新用途以及动植物、微生物和矿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等。
2.商标和商业秘密 主要包括已注册的标志、原产地名称以及不为公众所知的由医药企业拥有的涉及管理、工程、设计、市场、服务、研究开发、财务分析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信息。
3.涉及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 如glp控制系统、gmp控制系统软件等。
4.由医药企业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有关百科全书、年鉴、辞书、教材、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5.同其他单位合作中涉及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密的技术、产品信息和药品说明书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意味着权利人排斥非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例如,两人分别拥有同样一种药品,他们均有权互不干涉地使用、支配、收益或处分各自的药品,不会因此而发生侵权行为。但两人分别搞出完全相同的药物制剂发明在分别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只可能由其中一人获得专利权,另一人除了 "在先使用权"外无其他任何权利可言。如果无专利权的一方把自己搞出的发明进行转让,就侵犯了取得专利权一方的权利;尽管该发明确实是其独立完成的。
2.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对权利人的一种空间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享有独占权,则应依照其他国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也就是说,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客观地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利于科学文化的国际交流,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受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即使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仍能发挥效用,但该知识产品却因进入"公有领域"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所有和使用。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一项发明专利在20年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此项发明技术,无须征得发明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制定的宗旨是:追求人类智力成果在社会中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因此,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更多地创造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却要求发明人尽快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类科技进步。从前者的利益出发,给予权利人越多的保护就越能鼓励其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时间上看也就是保护的时间越久越有利;但从后者的利益来说,保护的时间过长,智力成果的长期个人垄断就会对社会不公平,可能妨碍技术发展、文化传播或者商品流通。因此,为了寻求利益的平衡,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这也是权利人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智力成果的"对价".
4.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据一定的空间,是人们看不见、触摸不着的,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但权利人却能利用其权利控制他人对其智力成果的使用,并且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这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之一。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并在10多年时间里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980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3年2月23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商标法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2年9月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专利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