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权限及相关问题 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注册后方具有处方资格。
2.处方书写及相关要求
3.书写药品名称规则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近年来我国大量使用商品名。
4.处方用药剂量与剂量单位的规则(掌握)
凡药典收载的品种,药品使用的剂量应以《临床用药须知》剂量为准;未收载的品种应以药品的法定说明书所示剂量为准,超剂量使用医师应在剂量旁重签字,药师方可按处方调配。
5.处方用法与用量规则
用法与用量一般用中文或外文缩写表示,如每次××mg(ml),每日×次;或每日×次,每次××mg(ml)等。
6.处方的调配规则
处方调剂与审核、配发药品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是药学专业院校毕业并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上岗。发药人员必须由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调配处方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分别为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十对”是在查处方的时候要对性别、年龄;查药品的时候要对药名、规格、数量以及标签全不全;查配伍禁忌的时候要对药品的性状以及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的时候要对临床诊断。
处方是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需要开具处方的医生注明有效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天。
7.处方限量规则
急诊不得超过3日用量,而门诊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医生必须注明理由。
8.处方保管与销毁规则
已调配处方的保管与销毁:普通处方保留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销毁处方需经院长书面批准方能执行。(麻黄素是2年)